⼭東省《農村⽣活汙⽔處理處置設施⽔汙染(rǎn)物(wù)排放標準(zhǔn)》
Time:2023-05-19 Visits:4172
⼭東省《農村⽣活汙⽔處理處置設施⽔汙染物排放標準》(DB37/ 3693-2019),於2020年3⽉27⽇起實施。
標準選取pH值、化學需(xū)氧量、懸浮物、氨氮四項作為基本控製指標。另外,標準選取總氮、總磷、糞⼤腸菌群數、動植物油四項作為條件性(xìng)控製指標。
本標準適⽤於規模⼩於500 m³/d(不含)的農村(cūn)⽣活汙⽔處理處置設施⽔汙染物排放管理。

